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6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1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101号调解书指定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