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217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2217号 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区(安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