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5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61233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61233元在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如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按总额165000元(协议签订以后已给付的款项应予扣除)申请执行被告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益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立讯精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16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份开始,分四个月履行完毕。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1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