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1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吉业路26弄2号。

法定代表人:胡月琴,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伊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务转包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全部由被申请人提供,再审申请人仅是在工程中提供劳务,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操作,其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上海力锚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植筋胶是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被申请人指定的地点领取后用于涉案工程,而涉案工程之所以没有通过拉拔实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提供植筋胶的质量不符合涉案工程的标准,因此,再审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直接将其欠付的劳务费认定为被申请人的损失,于法无据。综上,涉案工程的质量不合格不是由再审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被申请人因此导致的损失不应当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施工的二环东高架工程劳务费数额双方均无异议。关于***施工的道桥标段三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对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严格按规范完成,对不合格部分无条件返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情况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约定施工方保证拉拔试验的合格,对第一次检验未合格,后续返工及再次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劳务完成且业主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上海伊新公司在一周内支付全部劳务费。本案中,***施工部分工程后,经检测拉拔试验不合格,双方以道桥标段三工程的返工问题签订《打孔、植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因***施工未达成合同内容约定的要求,造成拉拔试验不合格,对质量不合格的标段,由***负责返工整改,重新打孔、植筋,返工费用由***负责。据此,可以认定***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虽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系因植筋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主张,且亦不能推翻双方签认的补充协议,故***无权向上海伊新公司主张道桥标段三工程的劳务费用。***主张其完成了道桥标段三工程的全部施工,就施工合格部分应结算劳务费,上海伊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就涉案工程仅施工完成了二环东高架工程,劳务费数额为38456元,而上海伊新公司向***共支付劳务费82700元,对于多付的劳务费用44244元,***应予返还。***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鹏

审 判 员 吴海波

审 判 员 孔祥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超光

书 记 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