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7幢2层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02团团部八一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99400.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79940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12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74.35元,本案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该公司已申请破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已作出(2022)兵0601破2号决定书,受理了其破产清算,同时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故该案已不能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2年9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热木江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