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淑,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7幢2层F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84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8493号裁决书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