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处理设备制造(铜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6761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处理设备制造(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郜李青,执行董事。
被告:王向东,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设备制造(铜陵)有限公司、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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