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9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
被执行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89435.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查案件在诉讼阶段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至2022年4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车辆四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25日,下落不知),执行阶段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至2022年6月17日、9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五辆(期限至2023年12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三处(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9日),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志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9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
被执行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89435.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查案件在诉讼阶段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至2022年4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车辆四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25日,下落不知),执行阶段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至2022年6月17日、9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五辆(期限至2023年12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三处(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9日),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