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72财保394号 申请人:上海鑫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福岷1”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鑫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福岷1”轮; 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