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48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U1LLQ51,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国际家居广场3号楼2-9、15号。
经营者:周年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上海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71231981J,住所地上海宝山区淞宝路155弄2号2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活馆与被告上海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活馆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活馆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活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活馆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