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153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鑫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鑫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但现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鑫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