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同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3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A84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668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同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多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