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12民初35803号
原告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被告通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电梯装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涉案电梯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同约定的余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当按约定时间付清余款,拖欠不付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系2019年4月11日才向被告移交相应电梯文件,故违约金应自2019年4月26日起算为宜。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保义务,与本案所涉合同约定不符,且原告已就相应纠纷另案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被告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9日,原告(受托方)与被告(委托方)签订《电梯装潢合同》,约定:电梯装潢包括纳米玫瑰金不锈钢厅门4套、纳米玫瑰金不锈钢大门套4套、纳米玫瑰金不锈钢小门套4套、纳米玫瑰金不锈钢外呼面板4层以及人工费、运输费,合计29,000元;费用结算期限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余款50%;委托方在接到受托方竣工通知后,应在五天内安排验收;委托方应及时支付修理费用,否则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5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二份,检验结论均为复检合格。 2019年4月11日,原告将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张、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2本、电梯随机文件2套移交给了被告。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就相关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在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包括本案29,000元在内的工程款、原告撤诉等。此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
一、被告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29,000元; 二、被告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振兴电梯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3元,由被告上海通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琦
法官助理  李洁华 书 记 员  李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