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3民初2869号
原告:扬州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扬州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以与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扬州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