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5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2,647.9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2,64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