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之二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5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2,64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2,647.9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