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沪0106民初17186号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285,8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0.3%/日,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为207,85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用名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6月针对浙江XX酒店BA项目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项目BA系统设备供货及调试服务,合同总金额1,0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016年1月11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且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162,398.72元。但被告未按约付清货款,至今尚欠原告285,880元。原告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5,880元,于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85,880元,2023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397.05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缴纳至法院;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