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406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0号6幢2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浡,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600号2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庭外协商一致,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