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锦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7540号
原告:陈和胜,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晨,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华,男,1978年9月13号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被告:上海锦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胜诉被告朱海华、被告上海锦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和胜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海华、被告上海锦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和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陈和胜负担。
审 判 长  郑继萍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人民陪审员  陈银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跳
书记员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