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0民初1227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蒲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00650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二排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785181P),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18号2号楼38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蒲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天津市蒲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蒲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蒲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蒲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