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6民初1123号
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岷县岷阳镇正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被告:***,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