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6民初1122号
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0639146788。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正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扎毛个,男,汉族,1970年1月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扎毛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岷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