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603号
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0号楼134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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