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603号 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0号楼134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稷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