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6797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寅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