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1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7795231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德清劳人仲案(2022)1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0551.07元。 经审查,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浙德清劳人仲案(2022)131-1号仲裁决定书,“工伤待遇合计36607.2元”更正为“工伤待遇合计26056.13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