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841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女,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同意退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3元,合计诉讼费1,59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