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21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7AG77,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乔莫南路18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7795231R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521诉前调确2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528530.21及逾期利息778822.78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6日;其后利息以1052853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并依法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243000元,未受偿债权11034352.99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2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在履行期间,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