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2053号 原告:苏州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苏州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2元、诉前保全费2002元,合计4874元,由原告苏州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