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4108号
原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725弄23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52290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东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8900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3040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