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5455号
原告: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