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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意旺护栏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裕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1362号 原告:瑞安市意旺护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裕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意旺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裕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意旺护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意旺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6.50元,由原告瑞安市意旺护栏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