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1872号
原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二村93号101-3。
法定代表人:高柏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10楼01、07室。
负责人:甘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来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程扬,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陆剑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