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10楼01、07室。
负责人:甘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来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程扬,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二村93号101-3。
法定代表人:高柏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璞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