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619号
原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二村**101-3。
法定代表人:高柏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期间,本院查明被告***在劳动仲裁裁决之后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月21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2)鲁0211民初1713号。而原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裁决之后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经调解不成,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2)沪0113民初4619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具体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在先,本案应移送先受理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傅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