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72997922。
法定代表人:高柏才,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江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