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6民初353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柏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啸建设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