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德麦实验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10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德麦实验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路龙胜时代大厦1210-A9。
法定代表人:王瑀,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28号D-1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7228913L。
法定代表人:陈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德麦实验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德麦实验窒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德麦实验窒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