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826号
原告:**炜,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松,上海市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怡恬,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炜与被告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炜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炜负担。
审 判 员 徐剑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文卓
书 记 员 赵文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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