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50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183,98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28元。因义务人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傲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6月2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找到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对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瑀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德麦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金联涌
审判员 杨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