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6770号
原告: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乡新开沟村。
法定代表人:曹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杜枫,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贾盘石下巷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邢某,。
原告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康建军
审 判 员 钟改琴
人民陪审员 黑水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