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2018)陕0111民初5817号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世纪金路电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1民初5817号 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世纪金路电学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西安世纪金路电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现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4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