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807号之一
原告: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22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当事人因受本市新冠肺炎防疫措施的影响,不能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现在中止诉讼的理由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