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807号
原告: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22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系争设备启动司法鉴定。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奇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