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81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1号绿地博海大厦A3-113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