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3024号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5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470元(延误工期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利息9590元)。同时,依照本院另一生效判决,即(2021)陕0113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4627.69元(质保金93583.063元、案件受理费1044.63元)。双方当事人互负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后,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57.69元。另,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7元追缴本案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30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