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毕园二路9号新通智能科技产业园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条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4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4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2880元,执行费5229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金融、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