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2715号 原告: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建材园区(污水处理厂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赵堤镇梧桐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潘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