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赵堤镇梧桐街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0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南孔庄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1119********。
原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2023年12月26日,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计25元,由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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