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神木市某某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恢12号 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支付1069625.39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220元。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陕0881执1203号,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8900元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支付932935.39元,申请人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同意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2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22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阅卷笔录 当事人申请时间 2023年1月5日 立案时间 2023年1月5日 执行依据 (2021)陕088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 执 行 依 据 的 审 查 (2021)陕088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 执 行 依 据 确 定 的 内 容 执行依据确定:责令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 执行员 ** 2023年1月5日 结案审批表 案号 (2023)陕0881执恢12号 案由 租赁合同 申请执行人 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 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标 的 债 务 106.9万元 实际履 行金额 债 务 106.9万元 ***行 债务利息 无 0 ***行期 间债务利息 无 立案 2023年1月5日 结案时间 2023年1月6日 执行结果 执行完毕 结案方式 执行完毕 执行员意见 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