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恢12号
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支付1069625.39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220元。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陕0881执1203号,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8900元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支付932935.39元,申请人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同意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2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22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阅卷笔录
当事人申请时间
2023年1月5日
立案时间
2023年1月5日
执行依据
(2021)陕088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
执 行 依 据 的 审 查
(2021)陕088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
执 行 依 据 确 定 的 内 容
执行依据确定:责令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
执行员 **
2023年1月5日
结案审批表
案号
(2023)陕0881执恢12号
案由
租赁合同
申请执行人
神木市***建材销售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
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标 的
债 务
106.9万元
实际履
行金额
债 务
106.9万元
***行
债务利息
无
0
***行期
间债务利息
无
立案
2023年1月5日
结案时间
2023年1月6日
执行结果
执行完毕
结案方式
执行完毕
执行员意见
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