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财保36号
申请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